雨水貯留滲透設備

QR code-滲透水箱

雨水貯留滲透水箱是埋入地底下的儲水箱,它可依您的需求設計容量、現地狀況去組裝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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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隧道型貯留滲透設備,隧道型僅能疊兩層,是適合開挖覆地大,不可開挖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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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合式雨水貯留滲透箱體組裝影片示意 

 

RIBT video

↑    隧道型雨水貯留滲透設備組裝影片示意 

 

 

 

 

         我們從組裝影片看得出雨水貯留滲透設備施工快速、簡單安裝。箱型採積木式堆疊、隧道型採用串

銜接。雨水貯留滲透設備擁有高載重負荷力,使用上及整個系統上方的土地應用規劃沒有任何限制

不論是公共場所、停車場、工廠出入口或是倉庫區域等任何場所都可以設置喔!

 

 

 

設備有兩種應用方式:

 

(1) 自然滲透到土壤做基地保水的滲透設計:過濾後之雨水先暫時貯存,再慢慢以自然滲透方式滲入大地土

內的方法,是一種兼具防洪功能的生態透水設計。

(2) 可應用於雨水滯洪設施及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貯留設計:將過濾後之雨水貯存起來,再取出使用於噴

、沖廁等用途。

 

 

         這種兩種設計方式分別可呼應目前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雨水回收再利用及

雨水洪設施(如附註)。

 

滲透設計      ←  滲透設計

貯留設計        貯留設計

 

(附註)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條之三-雨水滯洪設施:營建署於101年6月27日發佈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則修正,自101年7月1日施行目的是為改善土壤生態環境、調節環境氣候、降低區域洪峰、減少洪水發生率、提供建築基地涵養雨水級貯留滲透雨水的設計標準。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皆適用,除了建築技術規則內說明之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約1百坪)不在適用範圍內。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條之三-雨水滯洪設施:營建署於102年1月17日營建署發佈建築技術規則第四條之三修正,發佈日籍施行日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之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未規定者,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者,及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實績案例

富陽公園

富陽公園施工記錄_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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